(2017)沪0120民初18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宋玉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无锡市分公司、韩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英,韩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8552号原告:宋玉英,女,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俊,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尤力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英与被告韩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俊不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伟明审 判 员 夏 君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