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浩、李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李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472号申请人:王浩,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新民,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302执2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