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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峰、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庆云县北三环北侧、中心街东。法定代表人:崔文国,职务:经理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8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履行方式:2017年10月25日已付30000元,尾款自2018年1月始,每月28日前付10000元至付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