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峰、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庆云县北三环北侧、中心街东。法定代表人:崔文国,职务:经理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8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履行方式:2017年10月25日已付30000元,尾款自2018年1月始,每月28日前付10000元至付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