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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明亮、杨景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明亮,杨景裕,曾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财保43号申请人:黎明亮,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蕾,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景裕,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曾莹,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人黎明亮与被申请人杨景裕、曾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黎明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杨景裕、曾莹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景裕、曾莹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