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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湖南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880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司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湖南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黄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黄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湘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