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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刑更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姚利君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利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更386号罪犯姚利君,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24日释放。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3年8月27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盱刑初字第0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利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执行。后因发现漏罪,提回重审。2013年12月25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利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与已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19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6年7月11日经本院以(2016)苏13刑更4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9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姚利君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姚利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利君于2013年9月26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2次,2017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该犯罚金10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书面材料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利君自减刑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姚利君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其服刑期间违规较多,综合考虑该犯系累犯,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利君准予减刑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杨晓玲审判员  高曼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晓兰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