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692号被执行人:李科,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11146811,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蒲阳二组。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科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李科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上缴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科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科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李科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和村委会查询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科被公安机关扣押的2917元由公安机关执行上缴)。2017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科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科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异书 记 员 骆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