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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安徽翰林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安徽翰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8600141-6。法定代表人:高少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翰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11520-7。法定代表人:叶英东,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翰林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