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8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敏与陶强、金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陶强,金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梁敏,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陶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4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金文秀,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3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梁敏申请执行陶强、金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7000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320元,负担执行费165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