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操与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操,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操,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忠。申请执行人王操与被执行人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7】12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划付执行款29425元于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6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审 判 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伟成书 记 员 梁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