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晓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董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杨晓珍,董成辉,杜明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珍,女,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成辉,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明丽,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晓珍、董成辉、杜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常德公司与杨晓珍于本案开庭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人保财险常德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7元,减半收取800.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英审 判 员 谭洪妮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