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葛良与温胡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良,温胡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824号原告:葛良,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温胡金,男,约33岁,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良与被告温胡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