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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葛良与温胡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良,温胡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824号原告:葛良,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温胡金,男,约33岁,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良与被告温胡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