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3879号原告: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柴园社区门面房23号。法定代表人:杨金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回族,1983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系该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左营居委会八组,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勇,男,汉族,39岁,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市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马跃娟人民陪审员任振淼人民陪审员薛彩霞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苏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