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进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90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被执行人:吴进丁,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进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进丁被判处没收人个全部财产七万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晋江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涉财产部分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