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万宝对刘立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万宝,刘立军,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216号申请人:杨万宝,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刘立军,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乾安县乾安镇。申请人杨万宝于2017年10月25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房屋产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万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乾安县乾安镇丹青街,2层,建筑面积1328.0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办公用房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乾安县乾安镇,1层,建筑面积1050.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其他用途用房一处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周克壮与靳晓红共同共有以下房产进行查封:1、位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194幢,1-2层,104室,172.66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一处;2、位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1-2层,101室,305.11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一处;四、对于洋单独所有的以下房产进行查封:1、位于宁江区民主街,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一处;2、位于宁江区民主街,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一处;3、位于宁江区民主街,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一处;4、位于宁江区民主街,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一处;5、位于宁江区民主街,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一处;6、位于宁江区民主街,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一处。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万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