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广智、张志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智,张志慧,王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志慧,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国臣,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张广智申请张志慧、王国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王国臣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向法院缴纳受理费1125元、保全费103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48000元,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