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青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青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青跟,男,1981年10月4日生,壮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韦青跟信用卡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韦青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323.4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