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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平凉市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3286号原告:何某。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崆峒区绿地广场嘉宸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某,现年45岁。原告何某诉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徐筱娟书记员刘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