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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程翔与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翔,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016号原告:程翔,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原告程翔与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程翔自愿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邮寄送达40元,共计134元由原告程翔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景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