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86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南京金号物流有限公司与陈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号物流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756号原告:南京金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科健路39号(高新园)。法定代表人:杨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蕊,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敏,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金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陈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金号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天天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南京金号物流加盟协议》,该协议中原告授权被告在江苏省南京市龙都周岗部范围内有权以“天天快递”的名义从事经营与物流有关的业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套“快递管理系统”,实现货物的网上追踪和网上结算,被告需要将每日的快递投递信息记录在系统里以此作为其履行义务的证明,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31日,该协议第4条第10款约定:协议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终止或者变相终止与原告的合作的,被告自愿承担1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双方签订协议后,双方积极履行协议中的义务,但是被告于2017年3月19日最后一次投递后再无投递信息且被告也没有通知原告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也未收到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是在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变相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双方从事的是快递行业,但是双方并不具备《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2.双方签订的《天天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南京金号物流加盟协议》名义上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但是实际上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南京市××区,且本案不属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活动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后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的经营活动。本案中,金号公司为甲方与陈伟为乙方签订的《天天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南京金号物流加盟协议》虽然约定了原告通过该协议授权被告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特许经营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与物流有关的业务,但该协议中同时约定“如果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区域内的业务发展受阻的,经甲方提出改正建议或指导意见后,乙方的经营状况仍不见改善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回收乙方的网络经营权。”“违背甲方指令或滞留件或规定的派、取件时限等扰乱甲方正常的派件、取件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上述约定实质是被告需完成原告指派的工作任务。该协议还约定“甲方与乙方所在区域的派送价格请参照甲方提供的‘区域价格表’。”“乙方与甲方的结算,都采取预付的方式结算,包括派送费、提货费、网管费、到付款等费用。赔偿款和罚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上述条款约定了双方之间结算的方式,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派送费、提货费、网管费、到付款、赔偿款及罚款等费用,但在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通过涉案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存在隶属关系,双方之间的协议不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不属特许经营合同。另外,本案亦不存在其他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签订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南京市××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汪 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大,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