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贻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贻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8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贻吉,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亿联集团项目经理,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贻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东军、代理检察员姜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贻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贻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灵山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山湾路人民医院南门,与柴某驾驶的头西尾东停于此处的鲁B×××××号轿车、贾某驾驶的头西尾东停于此处的鲁B×××××轿车连环追尾相撞,致三车受损。经认定,王贻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检测,在王贻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贻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贻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贻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贻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灵山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山湾路人民医院南门,与柴某驾驶的头西尾东停于此处的鲁B×××××号轿车、贾某驾驶的头西尾东停于此处的鲁B×××××轿车连环追尾相撞,致三车受损。经认定,王贻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检测,在王贻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柴某、贾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贻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贻吉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贻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旭晶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栾 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