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南京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田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林某在自己经营的“金六福珠宝店”内,在明知佴健(另案处理)的黄金手镯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5200余元的价格收购该黄金手镯。经安徽中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黄金手镯价值7659.02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在南京南站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被告人林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盗窃犯佴健销赃视频截图,黄金手镯购物凭证,和县乌江镇靳某3珠宝店营业执照、黄金回收登记簿,南京市赛菲尔旧料回收部回收登记簿;证人靳某1、靳某2、金某、刘某、夏某、余某的证言;受害人杨某、吴某的陈述,盗窃犯佴健的供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安徽中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林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亦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与其丈夫的姐姐靳某2一起在和县乌江镇项某北路经营“和县乌江镇靳某3珠宝店”(又称“金六福珠宝”)。2017年4月5日18时50分左右,盗窃犯佴健到该珠宝店向被告人林某出售盗窃所得赃物黄金手镯一只。在佴健没有提供身份证件、黄金手镯购物发票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明知佴健的黄金手镯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以5200余元的价格收购该黄金手镯,且对该收购情况未作登记。4月6日。被告人林某将所收购的赃物出售给位于南京市龙蟠中路金城大厦内金某经营的赛菲尔黄金回收店。案发后,经安徽中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该黄金手镯价值7659.02元。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林某在南京南站被南京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和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佴健盗窃一案时发现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佴健在和县乌江镇老街一户盗窃一只金手镯后,销赃至乌江镇林某经营的金六福珠宝店。2.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林某在南京南站被南京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3.被告人林丽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4.盗窃犯佴健销赃视频截图,证实2017年4月5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在其珠宝店内收购佴健出售的黄金手镯的画面。5.黄金手镯购物凭证,证实被盗的亚一黄金手镯重26.14克,购买时间2011年5月2日,购买价格9044元。6.和县乌江镇靳某3珠宝店营业执照、黄金回收登记簿,证实被告人林某于2017年4月5日收购佴健黄金手镯的情况没有登记。7.南京市赛菲尔旧料回收部回收单,证实2017年4月6日,收购黄金首饰52.21克。该单据存根联与被告人林某提供的客户联收据相互印证。8.证人靳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5日傍晚,靳某1在妻子林某的店里,那个人过来卖金手镯,林某出来后看了一下这个手镯,又问了有没有发票和手镯来源,那人说发票在他妈手上,手镯是在南京买的。靳某1说要登记,那人说是乌江街道的,林某没有登记了。9.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金某在南京市龙蟠中路金城大厦经营一家黄金回收店,其指认林某在和县乌江开了一家金银珠宝店,林某于2017年4月6日到店里卖过黄金,当天一次性卖了52.21克,当时回收价是279元,总共给她14566元。10.证人刘某、夏某、余某的证言,均证实三位证人在经营回收黄金生意的过程中,根据行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11.受害人杨某、吴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4日晚上大约7点钟发现家中被盗,被盗金手镯有龙凤花纹,是2011年5月2日买的,每克346元,是26.14克,价值9044元。12.盗窃犯佴健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佴健翻窗进入和县乌江镇老街一间门面房,盗窃现金和一只金手镯,第二天下午佴健坐车到乌江镇,在车站附近一个“金六福”珠宝店把金手镯卖了,每克200多元,重24.3克,卖了5000多元。因为这家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登记。13.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1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金某对被告人林某的辨认情况,被告人林某对盗窃犯佴健的辨认情况。15.安徽中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证实2017年4月4日评估基准日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7659.02元。庭审后,被告人林某得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得到赔偿,自愿代为赔偿受害人杨某、吴某的经济损失7660元,已由受害人出具领回。该事实有相关收据、领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所收购赃物价值76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积极代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又系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圣梅审 判 员 张 炫人民陪审员 罗万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