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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广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300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广平,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孙广平酒后驾驶鲁J×××××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平县城区东山路与稻香街路口南麻纺厂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广平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孙广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广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王某的证言、呼气检测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广平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相关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广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栾启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