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彭礼信、降远明、杨建新、雷跃宗、邹定凯与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执行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降远明,彭礼信,杨建新,雷跃宗,邹定凯,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异29号异议人(案外人):降远明,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罗汉洞17号附45号。异议人(案外人):彭礼信,男,194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异议人(案外人):杨建新,男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异议人(案外人):雷跃宗,男,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异议人(案外人):邹定凯,男,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荣光组团A3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荣章,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曾家岩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谢学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降远明、彭礼信、杨建新、雷跃宗、邹定凯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降远明、彭礼信、杨建新、雷跃宗、邹定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降远明、彭礼信、杨建新、雷跃宗、邹定凯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降远明、彭礼信、杨建新、雷跃宗、邹定凯撤回异议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德才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燨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