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8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丽明与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明,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121号原告:杨丽明,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英,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111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明诉被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丽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