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艾红军、王绍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红军,王绍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红军,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峰,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艾红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艾红军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转款凭证可以看出转款地为郑州市,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郑州市,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王绍峰作为受托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和清远市,被告王绍峰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