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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魏贵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贵祥,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滥坝镇一字河村魏家麻窝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850505003X。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据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3)黔水刑初字第336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即魏贵祥缴纳的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魏贵祥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现查明:2017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魏贵祥无银行存款账户;当日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是否注册有公司进行查询,也无信息。2017年10月17日到水城县××坝镇××水××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贵祥在该村无财产可供执行,水城县××坝镇××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