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龙云章、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云章,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40号申请执行人:龙云章,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惠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龙云章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查封其名下津A×××××机动车车务手续,被执行人王建国自7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龙云章500元,至还清止。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