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任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任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万发镇,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耿菊、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与秦绪成(另案处理),用一辆贷款购置的二手现代IX35汽车,及伪造的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秦某处借款56000元,并对秦某谎称该车为全款购车。借款到期后,被害人秦某欲将该车办理过户的时候,发现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是伪造的,且该车属于贷款购车。作案后,赃款被二被告人与秦绪成挥霍。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财富大厦一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建业洗浴中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晓方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