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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与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江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779号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新城宾馆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公路段1号楼3单元601室。被告:江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润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