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字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海畅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刑初字20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畅,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小学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月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畅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赵海畅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海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 旭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