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定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王连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华定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王连棒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491号申请人:上海华定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闸公路1122号。法定代表人:林胜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守千,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连棒,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华定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定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连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华定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1304号裁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要求与事实不符。公司为被申请人安排工作,而其对人事态度恶劣,公司给予记大过,后领导找其谈话,被申请人自行提出离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王连棒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仲裁适用法律、法规有误,但其提出系被申请人自行提出离职的理由,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裁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华定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1304号裁决。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定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