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宋丽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宋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财保1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东街062号。单位负责人宋书强,行长。被申请人:宋丽云,女,1985年3月9日出生,馆陶县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丽云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丽云在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