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萍诉被告李奇、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李奇,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2民初1106号原告:陈丽萍,女,1957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南庄里,身份证号码210703195703******。被告:李奇,男,198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保安里,身份证号码21070219800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岩,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8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中阜路,身份证号码210902198702******。原告陈丽萍诉被告李奇、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萍、被告李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奇、王鹏给付原告欠款贰万元整,利息10800元,总计30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7日,二被告李奇和王鹏以开车行为由向我借了人民币贰万元,当时约定借期两个月利息已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偿还欠款,二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应付利息。被告李奇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奇、王鹏都是干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告是通过李奇向外放贷,李奇也帮助原告催债,原告给李奇催债的相关费用。本案认定民间借贷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原告对外出借的款项超过自身的能力;第二、原告一直连续不断的借款给被告,有悖常理;第三、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该笔债权的真实性,查明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依法判决。被告王鹏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二被告李奇和王鹏以开车行为由向原告陈丽萍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王鹏、李奇向陈丽萍借人民币贰万元,借期两个月利息已付借款人:王鹏李奇2015年3月7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丽萍提供的欠条、工商银行卡流水账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自主协商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予以保护。本案原、被告协商一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陈丽萍依约提供借款,被告李奇、王鹏为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应当按照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日期偿还债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问题,因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而二被告并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给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由于双方对于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没有约定,被告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为月20‰予以否认,故逾期利息可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关于被告李奇提出原告没有借款能力一节,因原告提供的银行卡账单足以证明原告的借款能力,被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李奇提出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观点,因无法律依据,而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奇、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萍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判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奇、王鹏负担150元,由原告陈丽萍负担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滨书 记 员 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