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显勇与被告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勇,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1094号原告:李显勇(身份证号码:5111211972********),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XX镇富民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207102530B),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王场村7组。法定代表人:易秋枝。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显勇与被告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显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显勇负担(已交)。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