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振祥、李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祥,李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祥,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慧琴,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祥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