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邓先须与邓新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先须,邓新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953号原告邓先须,男,193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邓新献,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先须与被告邓新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先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邓先须负担。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