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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康宏与徐永春、陈竞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宏,徐永春,陈竞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44号申请人:李康宏,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瑜,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永春,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陈竞凡,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宏与被告徐永春、陈竞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永春、陈竞凡名下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永春、陈竞凡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