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21民初3037号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鸣沙路79号C-05002。法定代表人:闫海涛,系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永康北路352号。法定代表人:吕仕铭,系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民,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大武口区半岛官邸5-1-201室,系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安监理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名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安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被告世名房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安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世名房产开发公司向房安监理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75145.80元,逾期付款(2014年1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利息9816元(75145.8×4.75%年利率÷12个月×33个月),合计8496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世名房产开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世名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世名?颐和花园一期、二期工程是由房安监理公司进行的工程监理。为此,双方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两期工程建筑面积共67827㎡,以每平方米11元计算监理费,合计746097元。该工程建设期间及顺完工后,世名房产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监理费670951.20元,下欠75145.80元至今未付,房安监理公司诉至法院。世名房产开发公司辩称,房安监理公司确实为世名房产开发公司���行工程监理,是否欠其监理费需要庭后去核实,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5日、2013年5月15日,房安监理公司与世名房产开发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房安监理公司对世名房产开发公司的世名?颐和花园一期、二期工程提供工程监理,建筑面积分别为34157㎡、33670㎡,合同履行期限分别为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8月30日和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月20日,监理酬金以工程实际地上建筑面积11元/㎡计取(含税),并按工程进度支付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房安监理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义务,监理的工程已交付世名房产开发公司使用,世名房产开发公司已向房安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670951.20元,下欠75145.80元未付,引起房安监理公司诉讼。房安监理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房安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费收款明细,系房安监理公司自行制作,经世名房产公司质证后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监理人应当依照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并且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房安监理公司、世名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房安监理公司已履行了对涉案工程的监理义务,世名房产开发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监理费,故对于房安监理公司要求世名房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74145.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方式,故对于房安监理公司要求世名房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8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世名房产开发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74145.8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被告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陆佳楠附件一: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附件二:本案适用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