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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志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68号罪犯张志敏,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邵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九年。2013年6月4日、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志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志敏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敏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折表扬8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敏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