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登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登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82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登容,男,1976年3月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登记地址:贵州省仁怀市。2008年6月20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6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登容犯开���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登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24日开始,被告人廖登容与刘坤刚、杨登祥、赖忠平(三人均已被判刑)、李某1、谭登勇(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村奎联马荣枝鱼塘边的废旧猪场处,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由刘某负责拉人参赌并在赌局中负责派牌和抽头,赖某在赌局内负责派牌和抽头,被告人廖登容负责参赌撑场并有时负责派牌和抽水,杨某、李某1、“庆遗”分别负责用对讲机联系赌局进行放哨把风,李某1又负责在赌局中放数及保管抽头所得款项。其中被告人廖登��、谭某、杨某、赖某等人领取固定报酬。至同年7月2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谭某、杨某、赖某、李某1及8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共人民币33675元,扣押对讲机、扑克牌等作案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登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某、谭某、杨某、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朱某、唐某、梁某1、岳某、马某、罗某、李某2、聂某的证言材料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视频资料(光盘),被告人廖登容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登容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登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廖登容判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登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登容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登容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登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9月2日被羁押35日,应折抵刑期35���,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应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金华书 记 员 阮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