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占春彩、李康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春彩,李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1565号申请执行人:占春彩,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康英,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本息及罚息,并承担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康英名下的位于广丰区永丰南大道200号卧龙城5#楼(房产证号:S2××80)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