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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占春彩、李康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春彩,李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1565号申请执行人:占春彩,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康英,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本息及罚息,并承担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康英名下的位于广丰区永丰南大道200号卧龙城5#楼(房产证号:S2××80)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