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执1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光伟与刘大品、荣昌区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伟,荣昌县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光伟,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荣昌县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经营者:刘大品,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杨光伟与被执行人荣昌区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3民初1184号民事案调解已于2017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昌区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逾期未履行该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光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6月18日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自觉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荣昌区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及其经营者刘大品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与投资权益等查询信息,除查封刘大品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被执行人荣昌区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经营者刘大品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其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荣昌区昌元街道完美家政服务部的经营者刘大品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本案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了将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1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若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