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江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205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56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生,南江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59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富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