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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风、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风,薛峰,林玉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林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薛峰,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玉婵,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风与被执行人薛峰、林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闽0128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薛峰名下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瑞垅居委会上埔庄的房产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先于处置,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林玉婵银行账户内部分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以及被执行人薛峰名��车牌号为闽A×××××轻型普通货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无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外,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薛峰、林玉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林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案申请人林风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