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陈昆、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陈昆,袁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5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2-3号。代表人:殷兆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承,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昆,女,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袁锋,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被告陈昆、袁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