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继才、向银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921执11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继才、向银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