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窦少君、李燕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少君,李燕媚,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窦少君,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燕媚,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贾建军,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万荣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窦少君与被执行人李燕媚、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302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位于贺州市××××房属于被执行人李燕媚所有,但该房产暂时不宜强制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