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长亮与刘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长亮,刘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719号原告:孟长亮,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刘娟,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孟长亮诉刘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长亮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孟长亮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