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0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XX超与江北区索菲特照明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超,江北区索菲特照明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320号原告:XX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索菲特照明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7号重庆齐祥灯饰批发市场商铺1B-13号,注册号500105600220234。经营者:何川,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XX超与被告江北区索菲特照明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XX超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审 判 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袁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峥 来自